移动支付的工资不能是一笔“糊涂账”。不管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移动支付的工资都该由用人单位算清楚,只有明确并且标注清楚。这种责任归属,才能让劳动者赢得维权主动,才能符合劳动者的维权需求,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用移动支付方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但一些企业将工资、材料款、报销款混发不说明;现金、微信、家属银行卡多渠道发放不备注;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数额不固定,容易产生纠纷。律师提醒,工资发放渠道优先选择现金签字、银行转账等方式。实在需要以移动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备注好内容。(11月17日《工人日报》)
现在,一些企业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发工资,搞“乱炖”模式,把工资以及其它款项一包在内,混淆起来,且不做备注说明,不给出明细账,让劳动者雾里看花,糊里糊涂,只能根据感觉猜测工资的数额。不管企业是有意还是无意,一旦发生工资纠纷或债务纠纷等其它纠纷,劳动者都可能因说不清道不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在智能时代,移动支付有其方便快捷的优势,使用率越来越高,渐成潮流,且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以移动支付方式发工资,因此,不少企业用移动支付方式发工资并无问题。问题在于,企业对移动支付的工资信息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在处理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又由劳动者承担了举证责任,劳动者本就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很容易在博弈中陷入被动。
工资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对工资有知情权、监督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据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信息,劳动者享有对工资的签收权。这样的权责关系既存在于传统的现金支付工资模式中,也应存在于移动支付工资模式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发工资,同样应该依法建立完善工资发放档案,以必要方式对工资信息进行说明,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知情权和签收权。相关部门有必要顺应移动支付工资的新趋势,针对移动支付工资引发的纠纷,对上述规定做出进一步解释,明确移动支付工资模式中用人单位的说明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签收权。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等则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对标规则要求,找准责任清单,全面严格履行移动支付过程中的相关附随义务;提示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留存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信息或其它转账信息。
而一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相关移动支付信息的性质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纠纷,也不宜由劳动者单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针对相关劳动争议赋予用人单位的严格举证责任。
移动支付的工资不能是一笔“糊涂账”。不管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移动支付的工资都该由用人单位算清楚,只有明确并且标注清楚。这种责任归属,才能让劳动者赢得维权主动,才能符合劳动者的维权需求,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