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发布《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方案》。
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由市文物局同意设立并指导管理,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市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其中,综合性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专题性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选择一类或几类文物资源,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专项创新实践,在重点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各区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可自愿申请、自主创建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申请创建示范区需具备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保存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等条件。
市文物局将根据申请、考察及专家评估情况,选取典型片区,核定并公布示范区创建名单;支持各区在创建过程中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对于符合北京市文物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支持范围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创建周期超过三年的,将取消创建资格。经评估认定合格的地区,将由市文物局授予“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称号并授牌,并且可进一步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