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山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等15人因赴缅北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案,涉案金额达360多万元。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以诈骗罪对1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有期徒刑1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24000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缅北贺岛某酒店成立一家公司,专门从事“杀猪盘”式电信诈骗。公司下设旺财组、鸿运组、聚财组和财神组四个组,分工负责人员培训、后台数据管理等。各组组员通过社交软件寻找诈骗目标,主要是单身、离异女性,先通过聊天建立起信任,然后将被害人推荐给组长或代理进行精聊,进一步诱导被害人通过诈骗软件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等人骗取数十名被害人人民币360多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5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部分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较小,且具有从犯、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设下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以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接触性与高针对性的特点,利用迷惑性强的技术手段,对各年龄段、各群体实施各类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同时,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全国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另该意见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依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将追缴的涉诈资金及时返还给被骗群众,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将损害后果降至最低。
佟家伊 房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