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永正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他同事林某在一家只有20名职工的小微企业打工多年,从未休过年休假。为此,他找老板交涉,老板却说小微企业不是大公司,不存在年休假一事。
他想知道:老板的答复是否合法?林某现在已经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法律分析
该企业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上述规定表明,与小微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
《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上述规定,在已经辞职的情况下,林某也应获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