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刘倩倩向本报反映说,因对缴纳物业费有异议,她拒绝缴费。物业公司为逼迫她缴纳,遂限制她只能乘坐到她家所在楼层的电梯,不让她进入其他楼层或电梯。她想知道: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没有限制乘坐电梯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物业公司限制业主刘倩倩使用电梯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即只有在管理规约对业主使用住宅配套电梯有着明确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才能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相应限制。正因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对应限制,物业公司为了逼迫刘倩倩缴纳物业费的一己之私,而限制其只能乘坐到自己家所在楼层的电梯,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侵害了你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管理规约未对业主使用电梯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刘倩倩拒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而其限制业主乘坐电梯楼层,则是不妥当的行为。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