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姜海波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他家对门邻居尹某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相邻外墙,距离其主卧只有30厘米。每当开机使用时,空调室外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侵入他家,噪声也影响了家人睡眠。为此,他多次要求尹某移除空调外机,可尹某却要求他履行作为邻居的容忍义务。
他想知道:尹某的说法正确吗?他是否有权要求尹某移除空调外机?
法律分析
尹某的理由不成立,姜海波有权要求其移除空调外机。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规定不仅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依据,也是相邻方之间日常处理邻里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该法第86条还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自然人在受到噪声侵害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明确的是,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只要存在相邻关系,就必然产生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各方之间的利益并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保持有效平衡,但这种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也就是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相邻方的轻微妨害(如装修、搬运家具发生的噪音)或者按照当地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且不动产权利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动产权利人应具备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如果这种妨害已经明显超出可忍受的范围,则会构成侵权。根据您的描述,尹某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合理,空调运行时的热风和噪声严重侵扰了您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已经超出了相邻关系中应负容忍义务的范围。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