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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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降雨导致人伤物损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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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降雨导致人伤物损由谁担责?

 

近期,强降雨天气导致一些群众财物受损。当人们因路面湿滑摔伤、快递被泡、房屋漏水产生纠纷时,该如何维权?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特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解读,以期为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矛盾的及时化解提供相关指引。

案例1 雨天湿滑致乘客摔伤 事故赔偿按责划分

王某下班后,在乘坐某客运公司营运的公交车回家时遭遇强降雨天气。因车厢地面有积水,道路亦积水严重,待车辆进站后王某跟随其他乘客依次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随后,王某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客运公司表示,事发时涉案公交车处于停驶状态,王某系在下车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客运公司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乘坐客运公司营运的公交车时,因强降雨导致车厢地面积水湿滑,在其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特点及搭乘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尤其是在强降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在上下车过程中更应保持高度的谨慎,而王某并未尽到这些注意义务,故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事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因素后,判决王某和客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评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城市公交运输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要求公交车辆在任何时段、任何天气条件下,尤其是强降雨、暴雪等极端天气下仍确保车厢地面绝对干净、整洁、无积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公共运输行业的发展,故王某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王某对自己摔伤亦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

强降雨导致快递被泡

快递公司应予赔偿

赵某通过快递公司向A市邮寄了10部手机,当这些手机运至A市尚未派送时遭遇强降雨天气,因快递公司仓储点仓库进水导致手机被水浸泡。经鉴定,赵某邮寄的手机价值5296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快递公司认为,其收到赵某的邮件时A市已经连降暴雨,其仓储点周围因排水系统堵塞导致积水倒灌,并造成大量快递被水淹没,其中包括赵某邮寄的手机。由于赵某的手机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在其运输过程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快递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A市的强降雨属于无法遇见的自然灾害,且快递公司对于赵某手机损坏的原因亦是完全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的,故快递公司主张赵某手机损坏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快递公司向赵某赔偿手机损失。

【评析】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832条则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强降雨来临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预警提醒市民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强降雨属于快递公司能够遇见的天气情况。针对特殊天气,快递公司应当提前准备应急设备,避免快递被浸泡情况的发生。因此,快递公司的免责主张未被采纳。

案例3

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

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他发现每逢大雨天气,主卧室阳台都会发生跑水现象。经多次反映,物业公司均未理会。2022年7月,一场强降雨来临,大水直接冲进王某家主卧室和客厅,将客厅中的古钢琴和铺在卧室内的羊绒地毯泡坏。直到此时,物业公司才开始重视这一问题,经排查发现跑水原因是内置于阳台的排雨水管道不通。随后,物业公司在房屋阳台加装了排水口,而王某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王某之前的任何损失,原因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前的损失与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有关。此外,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是长期积累所致,王某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导致漏水。况且,该处排水管道属于共用部位,虽然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该排水管道系统经过了验收,且事后物业在阳台加装了排水口,物业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应对小区内发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属公用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现跑水现象,物业公司辩称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经过验收并且在事后加装了排水管道,但其应该在首次发现漏水后就及时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如其及时采取了相应维修改造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但其没有这样做。鉴于上述因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居住的房屋自2017年起就已经因降雨出现跑水的情况,2022年又因强降雨导致财物受损,从物业公司后续维修情况来看,仅在涉案房屋阳台加装一个排水口即可解决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排水问题,如其尽早采取上述维修改造措施便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梁江焕 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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