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加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索赔、向谁索赔、通过什么途径索赔?许多人并不清楚。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案例1】
明知有伤害可能而参加,构成自甘风险
一天下午,古某、钟某等10人相邀组织一场篮球比赛。期间,古某因在运球时与钟某发生碰撞跌倒,导致左脚骨折。面对古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钟某等9人以球赛难免造成损害、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
钟某等9人真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点评】
钟某等9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古某等10人组织篮球比赛,属于明知比赛存在风险但自愿参加。期间,钟某等9人并不希望或放任古某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古某会受到损害或已经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在其对古某所受伤害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培训机构违反安保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与其他学员一样,钟某、肖某与一家体育项目培训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书》。合同约定,公司对培训中出现的一切伤害不负任何民事责任。一天,钟某、肖某在进行摔跤对练时,教练未按照规定在旁边进行指导保护,钟某倒地时受伤。由于上述约定系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预先拟定,供全体学员重复使用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吗?
【点评】
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钟某、肖某出资参加公司的培训,双方之间形成学习型消费关系。公司作为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当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但通过格式条款“对培训中出现的一切伤害不负任何民事责任”排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指导、保护及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教练未按照规定在训练现场指导保护,钟某、肖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不能拿《培训合同书》的免责条款说事。
【案例3】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受伤索赔,须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
尹先生是一家俱乐部的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尹先生不慎在球场上摔倒受伤。因俱乐部拒绝赔偿相应损失,尹先生向俱乐部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告知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对吗?
【点评】
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并无不当。
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体育法》第32条、第9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由于尹先生与俱乐部之间的赔偿纠纷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所以,只能申请体育仲裁机构仲裁。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