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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立常态化联系企业机制,开展“百名调解员联千企”“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法治体检”等专项活动,重点选取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争议多发高发行业企业,深入排查争议隐患,规范行业用工,帮助企业稳产稳工稳岗。
为促进协商和解,《实施方案》提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督促和解协议履行3条举措。
本市引导用人单位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以开通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等方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并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集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整改或向劳动者作出说明,推进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诉求。
在争议协商中,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作用,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民主协商,促成和解,并主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
为推动多元调解,《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丰富调解服务供给、开展规范化建设3条措施。
一方面,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着力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试点建立调解组织,加快在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同时,优化调解组织布局,推动交通运输、餐饮、制造、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并探索在非公企业集中的园区、商圈、楼宇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
另一方面,深化首都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加强市、区两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强化调裁衔接,在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力度,推动在有条件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心)内,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为优化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与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2条措施。采取仲裁员“一对一”“包片负责”等方式,完善仲裁机构常态化联系指导调解组织制度。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发挥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行业商(协)会等部门职能优势,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促进重大集体争议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机制,探索跨区域重大集体争议快速协商调解新路径。
为强化基础保障,《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推进信息化建设3条措施。其中,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调解员均应持证上岗,从事调解活动时着正装并佩戴统一胸徽。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可聘请专家学者、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