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用人单位对应聘残疾人,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康女士应聘一家制衣公司的车间工人时,公司见康女士手脚虽然灵活但又聋又哑,遂以其不好沟通、讨人嫌为由将康女士拒之门外。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其表现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对于残疾人就业,《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表明,除非是残疾人确实无法从事的岗位,用人单位均必须接受残疾人就业。
【案例2】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也需签订书面合同
身有残疾的张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为给自己留下可以随时将其辞退的后路,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与张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女士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点评】
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于残疾人同样属于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同样负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3】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不得延长试用期限
陈女士是残疾人,基于其残疾对工作的影响,公司在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时,故意将试用期确定为6个月。该做法虽征得陈女士的同意,系双方自愿,但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基于陈女士是残疾人,且其残疾对工作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而延长试用期,虽然是双方自愿,但因该做法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案例4】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不得拒绝办理社保
考虑到吕女士是残疾人,公司为节约开支,决定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面对吕女士的一再要求,公司仍然置之不理。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这里,“职工”一词包含全体职工,并没有将残疾职工排除在外。本案中,公司以吕女士患有残疾为由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