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公司的技术员。2023年5月,我受公司指派赴某大学短期进修2个月,并入住该校大学生公寓。6月2日,我在午休时因上铺床板脱落,导致我严重受伤。在住院期间,我曾要求公司尽快给我申报工伤。而公司认为,我是在休息期间、在宿舍休息时因为床板脱落受到伤害,该情形既不属于学习时间也不属于学习场所,更与学习没有任何关联,完全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所以,拒绝为我申报工伤。
请问:面对这种状况,我若自行向社保机构申请,能否获得工伤认定?
读者:杜泰川
杜泰川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由于职工外出开展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活动具有特殊性,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对上述规定中“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情形,如学习或开会过程中、参加承办方举办的相关活动等受伤,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而且与外出学习、开会活动有间接关系的情形,如旅途中受伤、休息时受伤,也应视为“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大的程度保障外出职工的权利。不过,对于那些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不能视为“工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该条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你受公司指派外出进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培训高校安排的宿舍内休息时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在你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保机构应当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