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去年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之后,我向交通事故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与此同时,我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我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却以我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规定表明,遭受工伤的职工可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民事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中均涉及的“医疗费”部分,职工只能获赔一次。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在公司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
综上,在您获得民事赔偿后依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在民事赔偿中已经获得的医疗费赔偿不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再次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