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工资被停发、社保被停缴的煎熬,经受过5个多月没一分钱收入、还要哺育婴儿的痛苦,赵女士在无奈无助之中开启了自己的维权历程。一开始,她觉得一切都毫无头绪、毫无保障。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只是为了平息内心那一丝不甘,想试一试、碰碰运气。
出乎意料的是,赵女士一向工会提出申请,便立即得到北京市总工会和通州区总工会热情、专业的帮助。最近,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赵女士与公司之间的争议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结案,并使她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停发工资、停缴社保
2020年5月25日,赵女士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岗位是行政文员,月工资标准为5300元。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赵女士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因此,当公司经营效益不太好时,赵女士即使在怀孕期间也一直坚持上班,直到临近预产期。岂料,在这段期间,公司居然没有给赵女士发工资,甚至在其产假开始前一个月就不再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了。
“我的产假自2022年1月4日开始,公司从2021年底停缴我的社保。”赵女士说,“我带着哺乳期的孩子,5个多月里没有一点儿收入。看到公司2021年10月停发工资后在我身上发生的这一系列事情,感觉天都塌了!”
为了生活,赵女士曾多次找公司协商支付工资事宜,但均没有得到公司的直接回复。2022年5月,她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的工资16430元。
工会律师查明案情,帮助员工变更诉请
赵女士是位“90后”,出生在河北省一个偏远的山村。本就不富裕的家境,在其生育孩子后更加困难。
2022年5月初,赵女士就近来到通州区总工会进行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援助律师沈佳琦热情接待了她,并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及现有证据材料。
沈律师审核完赵女士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当天为她办理了法援手续,并为她代拟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接下来,通州区总工会依规定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上报该案情况在获得批准后指派沈律师为赵女士的代理律师。
沈律师再次与赵女士取得联系后,结合自己多年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经验,通过分析赵女士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认为赵女士主张的2021年1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实质上属于生育津贴。之所以这样认定,依据是《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育津贴在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因此,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赵女士在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经核实赵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沈律师认为,公司并非将赵女士从缴纳社保名单中剔除,只是未按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因此,赵女士追讨其在2021年1月至6月的生育津贴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而是社保机构行政管理的范畴,其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通过沈律师的解释,赵女士同意将仲裁请求中的工资部分追讨期限变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
仲裁阶段调解结案,员工拿到全额工资
2022年7月26日,在仲裁庭审中,沈律师发现公司经营状态欠佳,赵女士追讨欠薪宜快不宜慢,更不能久拖不决。如果本案不能快速解决,再进入一裁两审程序,即使赵女士最终打赢官司,能否拿到钱也不一定。而这对于带着孩子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赵女士来说,诉讼成本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沈律师建议赵女士能调解就调解,用调解程序尽快解决纠纷、规避风险。
赵女士表示,其家中孩子小,没有太多时间处理案件。如果能调解结案最好,到时候即使少拿一点儿工资,也能接受。
沈律师将调解结案的想法跟仲裁员进行了沟通,仲裁员对赵女士的处境表示理解,但能否拿到工资、拿多少工资需要看公司的支付能力。仲裁员认为,如果能够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对赵女士来说都是最好的,对公司也没有多大的不利影响。
在开庭时,公司态度良好,表示受疫情影响,公司缺乏支付能力,其也想与赵女士进行调解,并表示会尽快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赵女士表示理解公司的困难,但因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较长,担心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兑现没有保障。
仲裁员表示,公司与赵女士一旦签署调解协议,若公司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钱款,赵女士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就会立即启动执行程序,钱的支付问题不存在问题。
经过协商,公司与赵女士最终达成调解意向,由公司全额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员当庭向双方出具了调解文书。调解书载明:“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前,支付赵女士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16430元。”
拿到调解书时,赵女士感慨地说:“非常感谢市、区两级工会的帮助!是工会干部‘娘家人’解决了我的后顾之忧。现在,官司结束了,我要回老家好好养育孩子。在方便的时候,我还会来北京打工,争取用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模律师说法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个就是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的,可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等问题,直接停发职工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职工依法提起仲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
第二个问题就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方式,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件,在仲裁的主持下,成功帮助劳动者一分不差的拿到了全额工资。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