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秦瑞红向本报反映说,她财务会计本科毕业后去一家财务公司求职,该财务公司的人事主管说,由于公司的客户时多时少,业务不怎么稳定,所以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若愿意来公司工作的话,双方只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她想知道: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就业形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区别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应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同。全日制用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能否同时建立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不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可否约定试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是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是社会保险不同。为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只具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至于是否要缴纳其他社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六是终止用工的程序即劳动者离职时的待遇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劳动者辞职则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全日制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给经济补偿,视辞退或辞职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是这两种用工形式中的女职工是否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有所不同。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该解雇“三期”女职工的限制性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不适用的。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就业形式有利有弊,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如果你属于女性,则建议谨慎与用人单位建立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