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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职工离职36年后打赢维权官司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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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职工离职36年后打赢维权官司的法治意义

 

维护患尘肺病等潜伏期较长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多长时间跨度最终维权成功的仲裁案例、诉讼案例,需要更多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消除对仲裁或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解适用误区,统一共识,为劳动者破除维权的时效障碍,给劳动者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维权条件和环境。

“维权3年多,终于打赢官司了!”日前,林万富拿到二审胜诉判决书后,激动地对记者说。此时,距离林万富从原单位离职已36年。林万富老家在山东青岛市平度市农村,1984年至1987年,在当时的青岛市平度县氟石矿做风钻工,工作期间接触大量粉尘。从氟石矿离职后,他未再去涉尘企业工作。不幸的是,2019年2月,他被医院查出“疑似尘肺病”。(6月9日《工人日报》)

从1987年由原单位离职,到2019年尘肺病发病,再到2023年打赢工伤维权官司——农民工林万富在离职36年后打赢了一场堪称“跨世纪”的维权官司,不仅在个案中维护了个体的权益,也对推动司法进步、维护同类状况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林万富之所以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能够打赢这场跨越36年的维权官司,与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当年工友的作证支持有很大关系,与法院排除司法实践争议,最终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1年仲裁时效制度,也有直接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我国法律设计了先劳动仲裁再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流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程序,之前法院在办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时,对是否受1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存有司法实践争议,有些法院选择适用1年仲裁时效制度,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对1年仲裁时效的起点也存有认知误区,认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之时仲裁时效就开始计算。

而尘肺病等职业病的潜伏期或发病间隔期较长,有些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或原工作岗位数年甚至几十年后才出现病症,此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上岗证等可能早就失存、损毁,甚至很多劳动者从来就没有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启动维权,确认劳动关系成了最大的障碍。如果僵硬狭隘地理解和执行1年仲裁时效制度,就会让很多劳动者陷入维权时效困境之中,只要用人单位或其权利义务继承者否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便会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否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并失去维权或胜裁胜诉的机会。这样的结果不符合相关职业病的发病规律,背离了劳动者的维权需求,背离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初衷,对劳动者很不公平。

林万富一案的积极意义在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1年仲裁时效制度,从而为劳动者工伤维权破除了关键障碍。这一认定具有法治理性,因为设立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益被侵犯的劳动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理论上,时效制度只针对请求权,而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无“诉的利益”,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一个案例胜过一堆文件。维护患尘肺病等潜伏期较长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多长时间跨度最终维权成功的仲裁案例、诉讼案例,需要更多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消除对仲裁或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解适用误区,统一共识,为劳动者破除维权的时效障碍,给劳动者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维权条件和环境。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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