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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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哪些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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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哪些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何谓“职工本人原因”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也产生一些纠纷。本文7个案例的处置结果,值得劳动者借鉴。

【案例1】 履职不当导致巨额损失,承担失职责任

2021年4月28日,会计许英华收到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老板名义发送的QQ邮件。她当即将该链接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给夏老板,但夏老板未回复。接下来,她点击该链接进入一个QQ聊天群,群中有夏老板、公司监事和她本人。QQ群中的“夏老板”要求她转款200万元。她便通知出纳张勇制单后立即审核并付款。张勇第一次转款未成功,后经修改信息将这些钱转入“指定账户”。当“夏老板”诈骗另一笔200万元时,她向夏老板核实才发现被骗。经公司起诉,法院判令许英华、张勇分别赔偿公司6万元、4万元。

【评析】

本案中,会计许英华、出纳员张勇在履职过程中未尽财务人员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出纳张勇在无公司最终有权人审批意见的情况下,未履行基本的核实程序,仅根据会计许英华的指示即制单支付200万元。随后,听从许英华的指示在第一次支付失败的情况下,其仍未对该笔大额支出引起重视,最终酿成损失。据此,法院依据二人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老板微信被盗,员工错误汇款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在电脑版微信群中,出纳张菡婷看到在外出差的公司汪老板的指令:“婷婷,上海这边的合同谈成了,需要缴纳预定金和第一笔货款共36万元,请立即将这笔款打入对方银行账户。”她马上回复:“好的,我这就通过网银汇款!”随后,她将款项汇入汪老板转来的银行账户内,结果上当受骗。原来。汪老板的微信号被盗,张菡婷因失误汇款被判承担40%的过错责任。

【评析】

张菡婷作为出纳会计,在汇款时未履行审批手续,亦未向汪老板核实情况,构成重大过失,且该过失与公司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公司在老板微信号被盗后未及时纠错,存在工作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有漏洞等过错,亦应对此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3】

工作细节疏忽,应当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齐智系建筑公司工程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2022年初,公司在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时,按照设计图纸,楼顶屋面需预留多个通风口,齐智作为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却因工作疏忽未向施工人员予以指示与告知,导致通风缺失。为此,公司不得不投资3万元重新改建。经公司申请,仲裁裁决齐智按50%的过错责任赔偿公司1.5万元。

【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对此进行了约定,故公司享有索赔权利,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案例4】

离职时删除工作文件,应当全额赔偿数据恢复费用

陈莉于2023年4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接替其工作的同事多次要求她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遭到拒绝。事后,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对陈莉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支付费用9200元。近日,仲裁裁决陈莉向公司全额赔偿该费用。

【评析】

虽然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但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未得到公司许可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的经营文件。本案中,陈莉故意删除存储在工作电脑硬盘上的数据文件,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对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案例5】

以欠薪为由私扣公司车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曹旭系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员工,其职责是驾驶公司面包车接送员工上下班。2021年4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司拖欠工资,曹旭拒绝返还面包车,并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欠薪、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费用。待其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他才将车退还公司。而此时其已占用车辆489天,公司要求其支付车辆使用费5.6万元。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日租金为115元”的鉴定意见,判决支持公司该项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240条、第267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曹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扣车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因曹旭私扣公司车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服务期内跳槽,应按约定赔偿单位损失

2020年5月,公司引进一套加工设备,并支付3万元对谢华进行4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为此,公司与其约定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按每年20%标准赔偿培训费用。2022年1月,谢华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培训费22500元。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请。

【评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本案中,法院按照尚未履行的服务期计算谢华应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是正确的。

【案例7】

任性辞职导致单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与客户签订价值15万元家装合同后,徐倩负责整个装修的前期设计与现场指导工作。当4个月的工期进行到一个半月时,徐倩因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口头提出辞职,并当即走人。事后,公司通过其交接工作,其不予理睬,最终导致装修迟延,公司赔偿客户违约金2万元。经公司申请,仲裁裁决徐倩给付公司2万元赔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倩辞职时既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公司,也未办理交接手续,而是突然“撂挑子”,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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