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2023年3月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离职。30天后,我完成相应的交接工作并离开用人单位。目前,我应聘的多家公司均要求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职。因此,我与原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并说明相关情况,但原用人单位一直拖延,致使我将近一个月无法入职新单位。
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1条规定:“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原用人单位拒绝向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此外,若您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您无法就业并发生了实际经济损失,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这些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