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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交通人员和物品须接受安检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乘坐轨道交通时,安全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昨天,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进行一审。

草案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检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草案还对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查验乘客身份的要求,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此外,快递寄件人也须查验身份。草案提出,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采取过机安检、开封验视等安全防范措施,并登记物品信息。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揽收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对递送物品进行验视,并登记物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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