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鑫读者向本报咨询,其同事陶某在工作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他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钟后医院救护车赶到,把陶某送进医院进行抢救。医院虽然对陶某进行了全力抢救,但陶某的生命体征依然趋于衰竭,医生表示已经没有继续抢救必要,陶某的家属也同意放弃抢救。于是,护士给陶某拔掉了吸氧管并撤掉了其他抢救器械,医生随之宣告陶某死亡。这时,距陶某发病时间47小时55分钟。近日,陶某的家人在给陶某办理工伤手续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理由是陶某的家人主动放弃了对陶某的抢救。
她想知道:家属对职工“主动放弃抢救”,还能按照视同工伤处理吗?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第1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这一规定,陶某是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不过,公司拒绝的理由是陶某的家属主动放弃了对陶某的抢救。也就是说,如果陶某的家属坚持抢救,陶某的死亡时间可能会超过48小时。而陶某的死亡时间一旦超过48小时,就不可能视同工伤了。
其实,判断“主动放弃抢救”是否可以按视同工伤办理,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应从职工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抢救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如果家属与该职工关系正常,放弃抢救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即其出于善意而放弃便不具有可非难性。
从魏鑫介绍的情况看,陶某的家属同意对陶某放弃抢救,是因陶某的生命体征趋于衰竭,在医生表示没有继续抢救必要的情形下作出的。因此,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分析,陶某的家属作出放弃对陶某抢救的决定是比较合理的,并无不妥。公司不能以陶某的家人同意放弃对陶某的抢救为由,拒绝将陶某的死亡视同工伤。
本案中,魏鑫认为陶某在“48小时之内”死亡,计时是从陶某发病时开始,而这是不正确的。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