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未享受社会救助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相关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只可申请一次。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救助支付比例由80%提升至85%,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6万元;因病致贫家庭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可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约3.3亿元。
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本市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404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再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可即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全年可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资金垫付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