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晶) 近期,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陆续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等医疗救助惠民措施,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基本制度综合保障体系。
据悉,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12万余人,实现本市户籍人员的全覆盖。
其中,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取消重大疾病救助病种限制,将重大疾病救助并入住院救助,同时提高住院救助保障水平。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予以门诊救助。对未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经外埠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按本市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下转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