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18年12月入职,公司与我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不过,该劳动合同最后附了一张劳动合同续延单。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与我协商一致约定合同到期续延,双方在劳动合同续延单上签字盖章,续延期限为两年,未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续延期限到期时,我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
请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规定,在公司与您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并且合同已经实际续延的情况下,尽管公司未与您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续延期限届满并且在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您依然有权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