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大事,需要你情我愿。可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采用欺骗或胁迫等违法手段。面对这样的婚姻该怎么办?还有一些当事人由于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对方恶意不同意离婚,以致于诉请离婚而不成,面对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是好?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对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另一方有请求撤销权
魏女士与张先生在公司举办的年会上相识,此后二人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先生偷拍了魏女士的裸照。后来,魏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分手。没料到,张先生竟然用偷拍的裸照来求婚,还威胁说:“你不和我结婚,我就把照片散布出去,看你怎么见人。”魏女士心想先结婚,然后找机会删除裸照再分手。婚后,魏女士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由于张先生的性格既强势又偏激,以致于魏女士惶惶不可终日。
那么,魏女士该如何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呢?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属于胁迫。
本案中,张先生以公开裸照、让魏女士名誉扫地的方法进行要挟,迫使魏女士违背真实意愿与他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胁迫。因此,魏女士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由法院判决撤销她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
【案例2】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后悔权
职工孙先生与女青年陶某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并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晚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陶某突然发作精神类疾病,被人送往精神病医院。原来,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10余年,多次入住医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孙先生感觉受到了欺骗,因此想跟陶某分手。
那么,孙先生需要打离婚官司吗?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规定表明,法律并不限制重大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但要求其在结婚前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由于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孙先生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孙先生无需起诉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但必须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1年才提出分手,那就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案例3】
诉讼离婚未成,分居满1年可以离婚
邵女士与薛先生在不同公司工作,虽然两家公司近在咫尺,但二人始终没有相遇相识的机会。一次,在网络聊天时两人结识,并通过网聊进行了长期的交流。此后,二人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接触,二从相知到相爱,一步步走入婚姻殿堂。可是,结婚没多久,两人便因生活习惯、家务等问题经常吵架拌嘴,感情出现裂痕。邵女士无法忍受,便于2022年1月起诉离婚,但薛先生不肯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于同年3月作出了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虽然法院没有判离,但邵女士认为双方的感情无法挽回,遂搬回娘家居住至今。
那么,邵女士现在再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说法】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前的《婚姻法》规定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五项法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就是说,夫妻诉讼离婚,如果存在上述事由之一,法院经调解无效的,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如果无上述法定事由,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另外,在离婚诉讼期间,由于一方恶意不同意离婚,或者故意拖延离婚时间,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为了尊重婚姻自由,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民法典》对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增加了一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邵女士在第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就与薛先生分居,距今已超过1年时间,因此,如果邵女士现在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