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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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挪用的15万工会经费追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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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经费使用“红线”
被挪用的15万工会经费追回来了

 

历时一年,经过线上线下沟通、发送律师函、一审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一笔被挪用的工会经费终于被成功追回。

公司将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8月末,A公司工会原工会主席离职,并将其掌管的工会账户、印章等资料交由A公司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保管。而A公司工会经审委员会这位委员,同时为A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2020年6月,A公司工会开始筹备主席选举工作。同年9月,A公司工会主席选举工作完成,并得到上级工会批复,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在对A公司工会资产盘点及查阅银行流水时发现,2020年1月10日,由A公司工会账户向S广告公司转账15万,备注为预付企业××会议费用,但无对应的合同。

可是,A公司工会自成立以来,从未举办过××会议,反而是企业方每年都举办数次会议。A公司工会认为,公司这种行为不符合《工会法》以及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中有关经费支出的规定。

工会要求退还被挪用经费却一波三折

A公司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初步认定,A公司挪用工会经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侵占工会经费情形。为了维护工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决定要求企业方退还被挪用的该笔经费。

然而,A公司新一任工会主席穷尽了所有的线上线下沟通方式,成效甚微。企业方坚持认为,工会经费是企业从工资总额里提取缴纳的,企业可以使用。S广告公司作为收款,其也认为企业方有权使用工会经费,也拒绝退还该笔费用。

万般无奈之下,A公司工会向上级工会寻求帮助。上级工会接到请求后,积极与A公司工会进行对接,同时指派工会律师具体承办此事。

工会律师介入后,经过综合分析案情,一开始并未启动诉讼程序,而是采用了发送律师函、约谈等方式与企业方交涉。经过与企业方多次沟通,工会律师向其详细介绍了《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方在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条款后转变了认识。

经企业方与业务部门了解,得知涉案预付款已经实际使用了3万元,企业方同意退还该笔已经使用的款项。对于未使用的款项,企业方指令业务部门通知S广告公司停止使用,再发生业务费用由业务部门向公司申请。不过,对于这些剩余的费用,企业方建议工会委员会直接向S广告公司追讨。

事情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并未得到完全解决。因为,S广告公司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拒绝退还。

工会启动诉讼程序,追回被挪用工会经费

在诉讼阶段,立案工作几经波折。经过漫长艰难的立案工作之后,终于等来了案件受理和开庭审理阶段。

一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案情简单、事实关系清晰,建议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于是征求A公司工会委员会和S广告公司的意见。

工会方同意调解,工会律师详细地阐述了工会的观点及支撑这些主张的法律依据,即经登记的基层工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会经费及财产属于工会的财产,其终极所有者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应严格按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不能将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方的行为明显属于挪用,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S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为此,工会律师还将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后,给法官邮寄了一份。

法官综合本案案情,给S公司做了详尽的有关工会经费应该如何使用等解释工作。最终,S广告公司认识到其拒绝退还相关费用的不妥之处,同意通过调解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

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法官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期间,调解方案虽经过多次调整,调解过程也一度陷于僵局,但双方最终仍然达成调解合意,S广告公司同意全额退还12万元工会经费。

随后,双方通过线上庭审的方式签署了调解协议书,A公司工会于不久后收到了调解书和12万元的调解款。

劳模律师说法

必须禁止侵占、挪用工会经费行为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情景。《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因此,工会经费不能随意支出,更不能挪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的实践意义在于,基层工会在发现企业违反《工会法》规定,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予返还时应当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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