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黄真真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不经意间得罪了公司经理李某,李某出于报复,多次在公司工作群里发布捏造的足以影响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内容,导致不明真相的同事不时对她指指点点、冷嘲热讽。她因深受打击,导致情绪低落,住院医治期间被诊断为重度抑郁情绪。
她想知道: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李某侵犯了黄真真的名誉权。
一方面,名誉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的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与之对应,虽然黄真真是公司员工,属于李某的下属,但其仍然是一名公民,同样享有一名公民的人格权,李某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多次在公司工作群里发布捏造的足以负面影响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事实,导致不明真相的同事对其指指点点、冷嘲热讽,已经导致其评价降低,无疑构成诽谤型名誉侵权。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995条、第1000条分别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鉴于黄真真不仅名誉受损,还因深受打击,甚至因存在重度抑郁情绪而不得不住院医治,李某不仅应当对其赔偿损失,至少还应在公司范围内对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