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伤亡事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交通事故仍是居民生活中危险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事故。因此,人们不但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也要知道遭遇伤害后如何维权。那么,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后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案例1】
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
2022年12月的一天,苏某开车撞倒职工俞某,导致其右踝骨骨折。住院一周后,俞某回家静养。伤愈后,俞某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请求苏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可是,在赔偿项目方面尤其在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方面,双方意见不一。
那么,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受害人究竟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可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俞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规定就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提出请求。
关于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则要看其是否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严重精神损害”,是指所遭受的损害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具体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比如,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流产、毁容等严重后果,或者被害人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就可以认定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本案中,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俞某右踝骨骨折。如果未被鉴定为伤残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案例2】
没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
2023年2月的一天,李某开车撞倒蒋某,导致其受伤住院10天,出院后回家休养30天,后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由于李某负事故的全责,而且事发当时所驾车辆处于脱保期间,因此,只能由其自己来赔偿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是,双方在误工天数和误工费计算标准方面产生争议,蒋某认为其误工40天,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而李某不同意。李某认为,蒋某是搞装修的,时忙时闲,没有固定收入,不同意向其支付误工费。
那么,蒋某的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标准该如何确定呢?
【说法】
关于误工时间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蒋某住院10天当然是误工时间,其余的误工时间应当根据病历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
关于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蒋某不能狮子大开口,其误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或者按照当地装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3】
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与城镇居民相同吗?
张某是郊区农民,居住地毗邻一个工业园区。农闲时,张某就到工业园区的一个公司打工,每天早出晚归。2022年11月1日傍晚,张某下班回家后受朋友之邀外出喝酒,在去饭店的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这起事故造成张某七级伤残。在索赔时,张某要求对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而肇事者唐某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农民,只能按农村标准给予赔偿。
那么,张某的残疾赔偿金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呢?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没有再区分城镇和农村,而是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尽管张某是农村居民,但依据上述规定,其完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和肇事人唐某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其残疾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