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及确定原则,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
《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包括: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的七种情形。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主动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