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冯珍珍近日向本报反映说,谢某开办一家超市后交由李某实际经营。李某以受谢某委托招聘员工时,她看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确实为谢某,在没有弄清他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的情况下便入职了。后因超市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欠薪,李某向她出具了欠薪条。直到李某“跑路”,她才知道谢某与李某是名义老板和实际老板的关系。
冯珍珍问:她该向谁索要欠薪?
法律分析
冯珍珍可以要求李某、谢某共同清偿欠薪。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为实际经营的老板李某与冯珍珍,加之李某已经向冯珍珍出具欠薪条,似乎冯珍珍只能向李某索要欠薪,其实不然。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谢某、实际经营者为李某,这就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加之李某招聘冯珍珍时是以受谢某委托的名义,并没有言明李某自己是实际经营者,谢某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提醒冯珍珍关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关系,依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为谢某,冯珍珍有理由相信李某系受谢某之托。
对此,《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谢某必须与李某就欠薪共同担责。至于谢某在担责之后是否向李某追偿,则另作他论。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