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工作内容,都是通过微信。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够作为加班的有效证据呢?
基本案情:
刘某任某公司的办公室文员,2021年7月至11月,公司举办了比赛活动,指派刘某负责该活动工作,在此期间刘某共存在延时加班160小时,休息日加班11天。刘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000元和休息日加班费12000元。其提交证明加班存在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某经常在工作日的晚上和休息日与参赛人员沟通工作内容。公司辩称并未安排刘某加班,刘某微信聊天记录的聊天对象也并非公司人员,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参考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0条:“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规定,刘某微信截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故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天放律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单独讨论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能作为存在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理由为:第一,下班后公司非常态化就工作问题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微信记录不能体现出持续工作的状态;第二,微信记录不容易确定发出加班指令人的身份;第三,虽然能够证明加班的事实,但是难以证明具体加班时长;第四,单位如果有明确的加班审批申请制度,但是员工没有提交加班申请手续,故单纯以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加班费,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诉讼请求。但如果劳动者还能提交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便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供反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公司使用微信或QQ等聊天工具通知加班成了习惯,劳动者刚好保存了这部分通知和考勤,那么微信记录作为证明加班的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 孟天放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