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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青年男女在热恋期间不仅会相互转账、送花,更有甚者还会共同购置房产。但不幸的是,当双方此后闹分手时,相关财产的归属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对此,密云区法院法官通过案例进行了法律分析。

案例1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性质难确定,非婚约财产不支持追回

王先生与车小姐分别在不同单位工作,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他5年间先后3次向车小姐转账5万元。但是,二人最终没能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分道扬镳后,对上述钱款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分歧。

王先生认为,他与车小姐曾经谈婚论嫁,转款行为是因婚约产生。车小姐则称,她与王先生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从未有过婚约,也未谈婚论嫁,王先生的转款是双方交往期间王先生的自愿赠与。王先生想以返还婚约财产为依据,要求车小姐返还上述款项。

密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确认纠纷所涉的款项是否具有婚约财产性质。婚约财产一般指彩礼,即当事人在婚约期间、之前互赠的财物,或者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婚约财产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车小姐存在婚约,王先生在向车小姐转账时,也没有与车小姐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婚约,上述款项亦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现如今,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天价”彩礼也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彩礼的返还问题将成为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点,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当事人家庭的稳定,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密云区法院法官相颖表示,《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该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婚约财产的赠与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未达成时可要求返还。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案例2

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如未结婚赠与行为不成立

小刘和小陈相识于大学校园,结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毕业后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于2019年12月购买一处房产,总价款为577万元。其中,首付款334万元由小刘父母出资,剩余243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所购置房屋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但自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向银行还贷。

2021年春,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2022年,小陈另觅他人喜结良缘。此时,小刘和小陈因案涉房屋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小刘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小陈协助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密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母支付,银行贷款由小刘偿还。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因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故可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密云区法院法官相颖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相颖提醒,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应对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刚参加工作的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相颖提示,为尽量防范风险的产生,建议父母子女间的赠与行为应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

□本报记者 王路曼 通讯员 管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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