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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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滑野冰出意外,不顾警示劝阻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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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任性滑野冰出意外,不顾警示劝阻自担责

 

寒冬腊月,滑雪、滑冰等冰雪运动成为不少人户外游玩的首选。但近些日子,随着天气转暖、冰层变薄,滑野冰落水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而落水者当中既有不顾河湖周边“禁止滑冰”警示硬闯围栏的,也有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任性上冰滑行、垂钓的,其中有人已经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在河湖区域的管理者尽到设置警示标识、围栏以及劝阻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游玩人员因任性滑野冰出意外将由个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无视警示标语不听劝阻,意外事件自担责

在一些野冰场上,“禁止滑冰”的警示标语随处可见。这些标志中,既有常年设置的金属警示牌,也有新近张贴的警示横幅,还有的专门设置了围栏、隔离带等。即便如此,截至2月8日,仍有一些游客不管不顾,擅闯禁区滑冰、游玩。

对此,法官提示,河湖区域的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识、围栏,并对游玩者进行劝阻。只要管理者尽到这些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冰面危险有充分认知,若其不顾管理者设置的安全警示,冒险进入危险的冰面就是对自身安全存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管理者无需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河湖区域的管理者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等责任。

冰车冰鞋增乐趣,非法经营需查处

近日,在某野冰玩耍处,有不少小商小贩租赁冰车、冰鞋,这些滑冰器具也吸引了不少人上冰玩耍。如果有关人员因此发生意外,商贩作为出租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表示,如果受害者遭受损失与滑冰器具无关,则商贩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者由于滑冰器具的原因遭受了损失,则商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管是否与滑冰器具有关,这些商贩多数都是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此销售滑冰器具,应属非法经营,应由相关部门查处。

冰上垂钓有危险,安全防护不冒险

冰上运动虽然惬意,但冰窟窿是野冰场潜在的隐患。这些冰窟窿不少是野钓人员凿冰造成的,有的甚至不加围挡就离开。一般情况下,河湖区域的管理者均会在河湖附近设置类似“禁止垂钓”的警示标识。如果垂钓者依然凿冰垂钓,加重冰面危险性,在不具备侵权故意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垂钓者在禁止垂钓的河湖区域垂钓,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依法处置。若因此造成伤亡事故,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滑野冰危险性较高,游玩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要冒险上冰游玩,以免发生意外。在当前天气转暖的情况下,市民可以前往正规滑冰场游玩。由于这里的冰场设施及安全管理更有保障,滑冰游玩时可以把危险降到最低。

另外,法官建议河湖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加大对冰面日常巡查管理力度,发现滑野冰现象及时制止,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严查出租冰车、冰鞋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在禁止垂钓的河湖区域进行冰上垂钓的行为依法处置,维护河湖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山区法院 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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