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康航航近日向本报反映,她所在公司基于春节前后生产经营处于淡季,无需使用更多劳动力,而旺季来临后将难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遂决定除财务、仓管、保安等必须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在春节假期后接着连休完今年的全部年休假。可是,这样的安排影响了她和男友的外出旅游的计划。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对公司的做法说不?
法律分析
康航航及其职工无权对公司的休假安排说“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从本质上看,设定年休假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休息权,让职工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虽然职工享有规定的年休假,7天的春节假期不能计入年休假,但休年假并非只有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职工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之一且非决定因素。因为,上述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即便职工不主动申请,也不能视为职工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
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安排除财务、仓管、保安等必须人员外,在春节假期后接着连休完今年的全部年休假是基于生产经营处于淡季无需使用更多的劳动力,且旺季来临将难以安排员工休年假,这种做法属于统筹保障职工休假权,且能保证职工实现休息的目的,故公司的单方面安排虽不符合员工个人的意愿,但并无不当。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