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北京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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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列入北京市人大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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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工会界别提交团体提案
建议将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列入北京市人大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

 

本报讯(记者 余翠平)正在召开的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工会界别向大会提交了《将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列入北京市人大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的团体提案,建议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条例》吸收《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工会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升到与企业集体合同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状:《条例》部分内容和条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市政协工会界小组召集人,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赵丽君介绍,《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已历经17年的实践,对推进和规范全市集体协商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首都社会经济、劳动关系和我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实践做法已发生很大变化,市人大于2015年11月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行了修订,全国人大于2021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条例》原有的立法环境、条件和依据发生明显变化,部分内容和条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工会界建议将《条例》列入北京市人大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进行全面修改。

问题:《条例》亟待在三方面加以完善

赵丽君表示,目前,《条例》存在以下几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适用范围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条例》现有规定只适用于规模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对日益壮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以及中小民营企业难以适用。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兴起,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多项权益保障问题。2021年以来,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通过集体协商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工会法》也将“社会组织”写进第三条,同时增加第二款: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条例》也应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修改。

其次,没有明确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代表职工的职能作用。《劳动合同法》、新修改的《工会法》都规定了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条例》没有很好地衔接当前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我市集体协商工作实践中工会的作用。 

再次,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规定缺失。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解决了大量非公企业、小微企业协商难的问题,已成为集体协商重要的形式,《条例》对此规定基本是空白。北京市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从2013年起,市总工会探索在市级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目前全市已有17个市级行业、26个区级行业开展了集体协商,形成“集中协商、二次确认、分别通过、属地备案”行业协商模式和“产业负责、区域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这些实践应纳入立法考量。

建议: 应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工会界建议,其一,应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吸收《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总则适用范围中增加社会组织的规定。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其二,应明确工会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职责作用。《条例》中明确: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其三,应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升到与企业集体合同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再是在附则中做参照适用。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与此同时,《条例》在协商程序、内容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需要完善,主管部门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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