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李冰露入职一家网络公司从事人事工作。作为人事专员,其在2021年11月15日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是她在2021年9月和10月核算公司员工工资时,连续两个月出现严重错误,已构成《员工手册》中关于“疏忽职守”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她在工作中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导致公司地址变更无法进行,已构成《员工手册》中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李冰露虽承认自己存在算错工资的情形,但责任不在她。于是,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等。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75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因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庭审中,李冰露主张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主张李冰露算错工资、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利用职权便利登录公司账户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这些行为均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属于严重失职,不服从管理,且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及《声明》,其中显示李冰露就职期间已经了解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执行。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徐某与李冰露的录音,徐某要求李冰露提供工商账号,李冰露表示其没有。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明李冰露擅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李冰露承认自己曾将员工贺某2021年9月工资核算错误,同年10月又予以扣回的事实。但是,她认为发放工资需要报公司领导审批,之后通过企业微信走流程,流程完毕后由财务直接发放工资。而此次算错工资一事公司领导知情,该领导明确告诉她可以在下个月纠正。因此,责任不在于她。
对于2021年11月社会保险缴纳一事, 李冰露称不是其本人操作,其本人也不知情。对于公司提交的证据,她认可《声明》中的签字是本人所写,称未见过《员工手册》。其坚持主张自己不掌握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的平台账号和密码信息,因此无法向公司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9日,李冰露入职时签署了《声明》,承诺其已确认熟练掌握《员工手册》中的全部内容,故对于李冰露没见过《员工手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决定解除李冰露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李冰露算错工资、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依据是《员工手册》规定的应当解聘情形,即“疏于职守,不遵从上级指示或条例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不诚实,渎职或不服从领导”,而李冰露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李冰露虽然存在将员工贺某9月份工资核算错误的过错行为,但不构成《员工手册》中约定的“疏于职守,不遵从上级指示或条例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同时,在李冰露坚持主张其不掌握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冰露掌握上述信息并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另外,公司主张李冰露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利用职权便利登录公司账户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述解聘理由并未列明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且公司亦未就该项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成为公司与李冰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李冰露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冰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冰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