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晶)昨天,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将对本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通知》中相关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下转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