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采访到一起非常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该案件中的12名超市配送员虽然只为1家超市工作,但先后有6家公司为他们支付工资。当其因社保纠纷维权时,却遇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被告举证证明其并非企业职工而是承包商等一系列想象不到的困难。不过,由于有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他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明辨是非,最终戳穿谎言、揭示真相,迫使用人单位妥协退让并当庭向配送员们支付经济补偿费用2万余元。
6家单位发放工资,却没有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
2021年4月初,12名职工联系到密云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他们是一家超市的配送员,但手里没有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先后有6家公司在不同时间段为他们发放工资。可是,没有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时,他们被告知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是哪一家公司,之后才能申请仲裁。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
面对仲裁机构的要求,他们茫然不知所措。有人提议:“可以找工会试试。我以前有个老乡就通过工会帮助打了一场官司,不但给打赢了,工会还没向老乡收钱。”
工会律师详查案情,拟定“三步走”维权方案
接到职工求助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为严格的时期。工会工作人员先通过电话了解具体案情及职工个人情况,初步判断本案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后,及时上报给密云区总工会。得到批准后,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王双凤、曹岩作为12名求助职工的委托代理人承办此案。
为方便联系及时沟通案情,两位律师与12名职工专门建立一个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律师既可以向职工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也可以了解职工在收集证据、表达诉求方面有哪些新情况、新要求。为照顾职工的急迫心情并考虑疫情期间不聚集的原则,两位律师还分批约见了他们。
经过详查案件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告知职工,其首先要求处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及补缴问题,仲裁机构及法院不会受理。其只能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费用缴纳及补缴事宜。
结合现实情况,律师与职工协商后决定分三步进行维权:第一步是邮寄送达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步是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履行劳动义务的相关证据,第三步是律师为职工代书仲裁申请、法院起诉状,帮助立案并进行法律援助代理事宜。
单位提交承包协议,辩称涉案职工实为承包商
考虑到12名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银行交易清单又显示曾经有6家公司陆续为其发放工资的实际。援助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传统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那就需要将每家公司都单独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而这种方式势必会加重职工的维权成本、延长维权的周期。因此,援助律师建议职工将6家为他们发放过工资的公司均列为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共同被申请人、法院审理阶段的共同被告,以便充分、快捷的保证劳动者权益。
按照援助律师提出的建议,这些职工手持申请书来到仲裁机构立案,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此后,援助律师迅速为他们代书起诉状,并指导、帮助其进行一审法院网上立案。
案件进入审理过程后,6家被告单位参加了一审法院庭审活动,并提交了两项关键证据:一是超市将配送业务进行外包的协议书、实际发放工资单位提交的职工承包协议书。二是这些职工入职时书写的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职工亦认可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写。
依据这些证据,6家单位否认与这些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其系承包商而非单位雇工。
单位出具的证据相互矛盾,被迫寻求妥协赔偿了事
针对6家被告单位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工会援助律师在质证时提出两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其表现是: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属于承包关系,那么,单位就无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须向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而单位既主张职工系承包商,又让职工签订免缴社保承诺书且向其发放社保补贴,该行为既违法又违常理,不应被采信。
依据查明的事实,援助律师指出,12名职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是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其一直接受超市的严格管理,上下班均需要打卡且要着统一工装,若不上班时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且会扣发工资。
援助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6家公司虽然名称不一,但其相互之间在股东、高管人员重叠现象,属于关联公司。这些公司与超市之间存在较大的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可能,要弄清真相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双方之间的争议及相关问题的攻防达到这种白热化的程度,6家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扩大争议,且愿意以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结案。
按照调解协议,6家公司最终确定由其中一个单位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等费用。在庭审现场,12名职工当庭收到经济补偿款等费用23300元。
劳模律师说法
工会法援急职工所急值得点赞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褚军花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6家公司在不同时间段向12名超市配送员支付工资,那么,配送员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作为集体诉讼案件,本案虽然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且由其中一家公司向职工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但是,从案件中给出的信息来分析,职工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配送员和超市都是适格主体;配送员的工作内容是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配送员接受超市的管理,按超市的安排来完成配送工作。尽管在工资支付环节不同时段出现了6家公司,但这种情形无法改变配送员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另外,单位让配送员在入职时书写的领取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因违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密云区总工会积极作为,通过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直接指导配送员从仲裁至法院处理争议,全过程对其维权进行有效帮助。本案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让职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这种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的做法得到了职工的认可,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