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依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揭穿“被个体户”障眼法
办好“职工运动会”增强职工幸福感
对趁“疫”打劫 要“零容忍”
“先诊疗后付费” 彰显“患者至上”服务理念
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慰问一线职工传递爱的力量
破解停车难 要下“绣花功夫”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揭穿“被个体户”障眼法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户”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厘清“被个体户”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意见》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2022年12月29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被个体户”现象在新就业形态中有复制蔓延之势,不少快递小哥、外卖小哥、快递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成了与相关企业“平等合作”的“独立”责任主体。但实际上,这种“个体注册”操作只是相关用工企业的障眼法,企业的真实动机并不是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合作地位,而是掩盖或撇清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规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如此,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就得自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面对各种意外,一旦出现人身伤害或其它劳动纠纷,劳动者维权要遭遇重重障碍。

对于相当数量的处于“个体承包”状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个体工商户赋予他们的身份以及相关关系只是一种假象。他们依然遵守相关企业的制度,接受相关企业的管理和考核,使用相关企业的车辆、工具、设备,领取相关企业的工资,甚至穿相关企业的工作制服。显然,这些劳动者与相关企业依然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近似劳动关系、部分劳动关系。

由于新业态的用工关系比较模糊、复杂,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与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且“被个体户”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不仅社会各界对围绕“被个体户”形成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存有较大争议,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等劳动维权责任单位也存在着认知不统一、定性标准不明确、案件结果相矛盾等问题。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专门针对上述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厘清“被个体户”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意见,即便劳动者被动地成为个体工商户,与相关企业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被企业施加了其他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但只要劳动者为企业劳动的事实成立,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也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实质性劳动关系,法院就可以应劳动者的请求依托法律和事实认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进一步明确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法律,能够揭穿“被个体户”的障眼法,有助于化解新就业形态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难点、堵点、痛点。意见不仅给各级法院提供了调查定性“被个体户”关系的法律规则,指明了依法维权的方向和路径,有助于法院统一办案尺度,促进维权公平,也给其他劳动者权益保护部门提供了参照和指南,对新业态中平台企业用工单位形成了合理的引导,能够促进用工单位规范用工,消除规避劳动保障责任的侥幸投机心理。意见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吃下了“定心丸”,让劳动者在“被个体户”之后心中有数,有利于劳动者把握维权预期,能增强劳动者的维权信心和底气,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效率和成功率。

期待最高法在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助推裁判标准走向统一,助推新就业形态劳动保护机制的持续升级,凝聚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共识和社会共识。

□李英锋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