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职工小周通过网上招聘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主管要求他签署了一份书面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工作4年后,小周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随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万余元。对此,公司辩称,小周入职时自愿放弃社保,其仲裁申请有违诚信原则。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个人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并于近日裁决支持了小周的仲裁申请。
评析
仲裁裁决之所以支持小周的请求,是因为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为广大退休、患病和生育职工撑起了生活保障保护伞。然而,现实中依然有一些企业对于社会保险认识不足、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拖欠社保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有些职工个人对于是否缴纳社保金不以为然,甚至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分析一下职工“自愿”或经与企业“协商”放弃缴纳社保原因,不外乎两方面因素:一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在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上签字;二是个别劳动者只顾当下利益,欠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认为短期内看不到社保的作用,还不如现实到工资、津贴或补贴实惠。
事实上,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对此,《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亦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费用。因此,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本身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而言都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就劳动者而言,如果随意作出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将为以后的工作、生活埋下诸多隐患。首先,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患病就医时医疗报销亦会受到影响。其次,在遇到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形时无法获得相关社保待遇。再次,社保还与许多社会福利或政策相挂钩,如购房、子女入学、落户等,不缴纳社保会给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子女入学等带来极大不便。
就用人单位而言,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包括经“协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其同样会面临诸多风险:一是未缴纳社保期间,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是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医保报销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三是虽然员工享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应当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必须予以全额补缴。四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仲裁机构就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支持小周的请求的。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