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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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 能否成为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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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 能否成为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

 

读者罗德成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他所在公司以其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决定终止其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他想知道:在其享受的并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因为,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大类,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上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且在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从1991年起,该制度又先后经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补充,至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发布,才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有一个建立完善的过程。自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起,国家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201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又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至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布,才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时间上看,《劳动合同法》早在2008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2012年进行过修正。在当时,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开始试点,故从时间对应关系上看,《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退休金,所以,公司不能终止你的劳动关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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