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丹丹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为在竞聘工艺设计岗位中获得优势,她在应聘时书面表示无需公司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事有凑巧,她入职三个月后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伤残。
她想知道:在其已经主动放弃参保的情况下,还能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
王丹丹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王丹丹主动放弃不能成为公司免除办理工伤保险义务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为职工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处分的权利,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免除,还是职工主动放弃,用人单位都照样必须办理。与之对应,公司不能因为王丹丹已经通过书面主动放弃而免除义务。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