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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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属违法
参加公司倡议的爬山活动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公司“改头换面” 员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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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改头换面” 员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因发展和经营需要变更了名称。我虽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也保持不变。如今,新公司决定将我解聘,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其已经改换名称、经营范围等为由,否认我之前3年的工作年限。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王思思

王思思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正因为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只不过是用工主体由原公司变更为新公司,甚至变更的原因完全与你无关、你根本无法左右,故应当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即公司不得借口已经“改头换面”而否认你此前3年的工作年限。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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