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艳)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高标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主动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优化综合执法方式,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将三大类31种情形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让执法更有温度。
据介绍,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三大类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对于这些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采取“告知+服务”的方式,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梳理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
今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北京某制药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水污染物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启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功能,现场用标液标定发现,分析仪测量误差为11%,超过了10%的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属于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人工校准,且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改正。鉴于该单位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