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寒梅近日向本报反映说,4年前,她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8级伤残,事后获得肇事方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现在,她与丈夫贺某因感情确已破裂提起了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她此前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费用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她想知道:她个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寒梅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归个人所有。
所谓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将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完全丧失。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也是一种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也就是说,寒梅的丈夫不能分割其获赔的残疾赔偿金。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