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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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律所多收费用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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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律所多收费用应予退还

 

编辑同志:

由于工作忙,请假不容易,我与丈夫离婚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宜。经协商,律师事务所与我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我先向律师事务所缴纳1万元代理费,待我胜诉后再按我分得的财产金额向其支付30%的报酬。事后,我依约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0万元风险代理费。

请问:我能否反悔,向律师事务所索回风险代理费?

读者:钟萍萍

钟萍萍读者:

你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索回风险代理费。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先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如果委托人败诉,律师事务所不再收费或不收费。如果委托人胜诉,则需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第(四)项关于“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也指出:“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要求提供服务的是离婚案件,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协议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退回代理费。但是,基于律师事务所已经提供代理服务,你也接受了代理服务,你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除风险代理费之外的正常费用。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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