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面对我索要工伤赔偿,公司以对方司机已经赔偿我住院37天期间的误工费为由,拒绝向我支付对应期间的工资。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钟笑笑
钟笑笑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里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工伤的一种补救和补偿,目的在于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只要职工出现工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职工都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过错是其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二者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能相互替代。
有鉴于此,刘某向你赔偿误工费,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即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
你向公司索要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因为刘某已向你赔偿误工工资,而拒绝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