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通知》规定,建立档案问题处置联动机制。针对档案流转中出现的一人多份档案、长期滞留个人手中的自持档案、历史遗留的问题档案等疑难复杂情况,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会同社保经办等部门,及时按程序对档案中相关事项进行联合审查认定,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通知》明确,要加强档案内容建设。增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以及流动人员之间的协调联动,通过签订委托存档协议,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将真实反映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材料归入档案,激发企业选人用人育人责任,增强企业和个人维护档案、用好档案的主人翁意识,以提升档案内容建设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同时,继续发挥北京市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工作优势,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大力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新媒介在档案管理服务中的应用,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电子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数据归入人事数字档案,为档案管理服务注入新内容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