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封面
下一版4
 
接种吸入式新冠疫苗
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工作地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22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出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新规
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工作地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本报讯(记者 张晶)近日,北京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档案局五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作流程,提供同事同标的便利化档案管理服务,建立档案问题处置联动机制,解决档案疑难复杂情况,丰富档案内容,创新服务新场景,以档案改革提升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顺畅有序流动,助力首都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通知》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辞职辞退、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原单位转递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死亡流动人员的档案由原档案保管机构继续保管,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各类群体获得同事同标的档案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强化档案服务效能,持续推进档案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掌上可办”和高频服务“全城通办”,深化档案接收、档案转递、开具证明、政审考察、信息查询等事项“跨省通办”。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途径,为群众提供查询存档信息、出具人事证明、开具调档函、提供政审材料、办理档案接收、申请档案转出、档案材料归档、人才集体户口管理等“不见面”服务。(下转第3版)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