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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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泡病假”情形?
职工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一个“战役”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超龄农民工也可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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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超龄农民工也可认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工,虽年满60周岁,但仍在一家公司任职。半年前,我骑行电动车在下班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公司却以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构成工伤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志华

李志华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一方面,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述规定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另一方面,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即([2010]行他字第10号)文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即([2012]行他字第13号)文再次肯定了前述规定。

本案中,你是农民工,且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交警部门又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故公司不能拿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说事。相反,公司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程序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并积极为你落实工伤待遇。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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