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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明确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等。
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都作出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据有关方面介绍,此次修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