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张咪咪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通过微信认识李某后,经协商在李某手机店里购买了一款手机,并约定将手机寄送给她。因收到手机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她与李某产生了争议。
她想知道:在其与李某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张咪咪可以选择其所在地或李某所在地的县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面,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张咪咪通过微信交流,与李某达成购买手机的协议,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张咪咪有权选择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张咪咪与李某约定收取手机的地点为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意味着张咪咪所在地的县级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张咪咪既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李某所在地的县级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究竟在那个起诉,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
廖春梅 法官